-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1. 【答案】 C
【解析】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知识点】 破产案件的申请
2. 【答案】 B
【解析】
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对中介机构、清算组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 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3. 【答案】 A
【解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知识点】 管理人的确定与更换
4. 【答案】 C
【解析】
选项C: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5. 【答案】 D
【解析】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选项A);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选项B);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选项C);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选项D)。
【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
6. 【答案】 B
【解析】
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结。
【知识点】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7.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D: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2)选项C: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3)选项B: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知识点】 破产债权的申报
8.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B: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2)选项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法定的表决权,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3)选项D: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不享有表决权,只能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9. 【答案】 C
【解析】
选项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知识点】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0. 【答案】 D
【解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知识点】 破产债权的申报
11.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也称破产监督人。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12.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3.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选项C: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4.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2)选项CD: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5. 【答案】 D
【解析】
选项ABC:管理人应予准许。
【知识点】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6. 【答案】 C
【解析】
选项C: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知识点】 破产清算
17. 【答案】 D
【解析】
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知识点】 破产清算
18. 【答案】 B
【解析】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③职工债权;④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⑤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知识点】 破产清算
19. 【答案】 C
【解析】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知识点】 破产清算
20. 【答案】 D
【解析】
选项D: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知识点】 破产清算
21. 【答案】 A
【解析】
选项A: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知识点】 重整程序
22. 【答案】 B
【解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知识点】 重整程序
23.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知识点】 和解程序
24. 【答案】 D
【解析】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知识点】 和解程序
25.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和解申请由债务人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提出。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同债务人和解。
【知识点】 和解程序
责编:张舵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