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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审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4 16:44:36

 

 
  2017年中级审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资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注意」董事、高管违反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有赔偿责任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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