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盘锦市商业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信贷业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5-29 15:32:20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本条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忠于职责,专业、客观、全面、中立地对信贷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监控风险,为实现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做好基础工作。
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不良资产沉淀较多的领域。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及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并针对集团客户、中小企业等不同客户群下发了专门的授信指引。对授信工作前期尽职调查、数据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机制、授信后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在信贷管理及相关支持部门工作的人员,不仅应该透彻领会监管机关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要求,还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所在机构对授信工作的具体要求、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授信前调查充分、全面、真实,授信审查严格遵循程序和权限,客观、独立、公正,确保授信监测及时、到位,并确保对问题授信有得力的应对措施。
作为一名从事信贷工作的从业人员,以下行为是明显违反职业操守,有些还将带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在无可信材料的情况下,即轻率地对授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存有疑问时,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验证和调查,听之任之;
3.当客户发生根据合同约定的突发、重大事项之时,不及时调查、处理并上报,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甚至掩盖、歪曲;
4.不按照要求对客户信贷资料、档案进行归档和移送,造成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全面;
5.省略必要的审核程序,或不当干涉其他信贷审核人员的独立审查意见;
6.明示或暗示的客户变造、编造资料或者协助客户的不诚实行为;
7.不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的贷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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