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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20:18:13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按规定征税)
 
(1)将外购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将外购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对外销售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料
 
注意:(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或受托方先将货物卖给委托方,再加工;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无论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自制产品纳税
 
(2)一般情况--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特殊情况--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收回后缴纳--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3)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4)直接销售--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纳税
 
--高于,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纳税,计税时可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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