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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检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个人补缴税款,而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恶意利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优惠,编造虚假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当前的现状,正应了本公众号另一篇文章《减税降费—不可忽视的另一重风险》中提到的——伴随减税降费的是税务监管越来越严格!这种严格,和企业大小无关,只要属于纳税主体,触犯了红线,必然要付出相应代价。
问题在于,月薪3500元和5000元的检查“风波”之后,下一个被引爆的风险点会在哪里?
从企业经营常见的各种“筹划”模式看,劳务支出很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的另一个重点关注事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劳务支出存在诸多容易被忽视的涉税风险。
对公司而言,公司在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时,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纳税人个人而言,从2019年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且年度综合所得(工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之和)减除专项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还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未办理,纳税人个人还可能面临其他处罚(如何处罚的政策待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范围向贵司提供劳务,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个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金额超过起征点,则个人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支付金额未超过起征点,则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提供服务,目前只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对个人提供不动产租赁确定为按月计算销售额。而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实务中通常会按次计算销售额。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公司每次向个人支付劳务费超过500元,个人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未及时办理税款缴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同样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每次金额超过500元,个人不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公司支付的该款项需要取得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实务中,存在着太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行业)通过按人头列示劳务费(通常每人都在800元左右)的形式增加支出,即便履行了个税申报义务(也有未申报个税的企业),由于未取得发票,导致该支出无法在税前列支。
可实际上,很多公司却都列支了!
这就是潜在的风险,一旦全面检查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支出,不仅仅是公司,包括个人都会面临着较大的涉税风险。
提前关注,早做策划,机会还是有的。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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