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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隐匿租金收入逾800万元逃税被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地税 发布日期:2017-06-29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检查年度隐匿租金收入逃避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21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采取收取租户租金收入挂往来款,以及利用法人代表私人账户收取租金收入的手段隐匿收入,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经批准,稽查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以及其法人代表的私人银行账户。经核实,该公司将承租回来的多个工业园区以转租的形式出租给客户,并通过两个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客户租金,大部分收入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收入,而通过法人代表私人账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则全部未在账面上反映,合计隐匿租金收入达813万余元,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5.5万元。因该公司成本费用资料不全,难以查实,经核定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本以为隐匿租金收入可以逃避缴纳税款,岂料最终难过税务稽查关。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以案为鉴,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易税易行提示:
隐瞒收入少交税,风险是补税、滞纳金(年薪18.25%)、罚款(0.5-50%)、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企业降低税负,不一定要铤而走险,例如,同样是100万元的利润,你选择隐瞒收入不纳税,可能侥幸过关,也可能如上述案例被处罚。
其实,降低税负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将之前未入账的成本入账{(工资5000,缴纳个税45,税收成本不足1%)、年终奖金(18000元,按3%;54000,按9.81%)}等)。
某设计院分院虚列成本偷漏税被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地税 发布日期:2017-07-05
近日,南山区某设计院分院由于采取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额、罚款、加收滞纳金总计25万余元。
该设计院分院于2010年开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经检查人员各方面调查取证核实,该设计院分院在检查年度内取得的部分营业税发票为假发票,发票金额合计近50万元,同时无法提供其他资料证明该部分的业务的真实性,属于在账面上虚列成本费用。该分院将上述成本在相应会计期间内计入晒图费、制作费、模型费科目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了偷税。
最终,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了该分院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分院以假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那部分成本是虚假的成本,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分院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心怀侥幸,企图采取虚构业务、虚构成本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以获取非法利益,是要付出加倍的代价的,还有可能因偷逃税款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易税易行提示:
以假票入账,补税、罚款、滞纳金;直接买增值税发票的,1万以上可以入刑责。
很多时候,企业买票入账,不一定是虚列成本,而是真正发生的成本,无法低成本规范地取得发票。
以上述案例50万元假票,金额并不大,如属于实际的支出,规范操作的话,税收成本可能不足1%;或者或该设计院本身规模不大,客户对发票要求不高的情况下,直接选择按小规模处理、按小型微利企业处理,也可以降低企业税负;由于是服务行业,选择低税率的地区注册公司也是可选方式(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可能有25%、15%、10%、9%、免税等)。
某银行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地税 发布日期:2017-06-19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银行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银行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问题,遂依法责令该银行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18万元,并处以罚款59万元。
据悉,稽查人员在检查该银行纳税情况时,发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20%的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将超过法定扣除比例和扣除上限额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将四个季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合并总额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其中三次发放的绩效工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发放补贴、过节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问题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18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易税易行提示:
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于0.5%-3倍的罚款,案例当中的银行出现的情形,可能是客观上不熟悉政策所有;
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行为,更为常见的是让员工拿发票套现,直接以各类发票抵税,此时,企业承担的不只是被罚款的风险,如出现让员工虚开发票套现,最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解决个税问题,一是利用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年终奖、出差津贴、私车公用等;二是选择规范低成本的主体操作,例如雇员取得36万报酬,适用税率在20%甚至更高,而如果是B2B方式,主体取得36万的收入,成本可能为0;三是部分地区目前仍有招商引资政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给予相应的返还,例如,年纳税10万以上,给予返还40%,即4万元。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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