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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业务已经发生了,但发票还没到,那就要赶快催发票了。到汇算清缴时,如果还没取得发票,税前可就不能扣除了。
如果业务在2018年发生,且已计入2018年成本、费用,但发票没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但在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日期为2019年的时间),还能在2018年税前列支吗?
可以的。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2018年的记账凭证,在这个月要尽快系统梳理一下,没有发票(提示:业务内容不需要发票的除外)的可得要赶紧催了!
一年马上结束,每个公司都会按照员工业绩大小论功行赏。奖金事先计算好,计入12月份的成本、费用,且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该支出就可以在2018年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但同时也要注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年终奖不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且此方法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如果2018年度已经使用过年终奖计算个税,则12月份再次列支的年终奖就需要与员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友情提示:2019年,年终奖很可能将不复存在,最后一次机会,优惠不容错过!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你的公司在2018年发生了研发投入,且满足政策要求,就需要在12月份把2018年的研发费用账进行系统梳理,把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建好辅助核算账,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好充分地准备。
如果用一个关键词形容今年的税收监管形势,那就是两个字:严查!影视行业被严查、高新技术企业被严查、过去几年取得的发票由于对方失联被严查……自己的公司是否被严查,还有哪些尚未发现的“雷”,都需要在最后一月进行系统梳理,尽量做到“化险为夷”,坦然迎接2019年的到来。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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