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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建筑企业与某材料商原采购合同约定的税率为16%,款项已经全部支付。税率调整以后,对方说现在只能开具13%的发票,我公司扣下税点3%对应的金额,开票的含税总价依然等于原供货内容的含税金额可否?这样就会出现发票上的不含税价不等于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也不等于送货单上的不含税价,但是含税总价金额是相等的。
答:首先应该判断一下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是在税率调整之前,则应该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发票。对方在4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应该对应该按原税率开具却未开具的部分申报“未开票收入”,在4月以后开具时手动选择原税率,如果不填报“未开票收入”也可以在以后纳税期开具原税率发票,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不执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新税率开具相印发票,建筑企业扣下3%对应的金额,对方应该按照原不含税价×(1+新税率)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按照该发票金额付款就行了,确保发票上的不含税单价等于供货单据上的不含税单价。
问题2:建筑企业在2019年5月收到当月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可以加计抵扣吗?
答:只要该发票对应的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税率调整之前的,则对方在税率调整后开具原税率发票,购买方取得该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存在风险;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得加计抵扣,只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行业取得进项可以按照10%加计抵扣。
问题3:2018年12月我公司向甲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对方未入账且遗失了,如今税率发生变化了,甲方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可行?
答:发票遗失,应该按照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进行处理,而不是重新开具发票,重新开具发票属于虚开。业务并没有增加,只是增加开票额,哪怕对方承担税金也不可以。建筑企业应该配合甲方在机构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专票已完税证明》,并向其提供自己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供其入账。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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