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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金融资产”,自然会想到股票、债券、期货、信托等等这些似乎只有“高大上”精英人士才能玩得转的产品。在财税实务中,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以及证券市场对金融产品的界定是一个概念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资产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对于金融产品的具体类型,证监会尚无明确规定。目前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看似简单的问题,同样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含义。一个“金融资产”,管理的部门很多,即便同在一个部门,因为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其内涵也会有差异。谨记:处处留心皆学问!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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