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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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凡纳税年度终了后,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即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因为股东借款跨年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太多了。有的案例甚至股东随后已经归还了借款,只是因为是跨期未还,还被追缴个人所得税。亏不亏?挺亏的!冤不冤?挺冤的!但目前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税务人员也不能不执行啊。所以,为了避免所有人的麻烦,还是在12月31日前,会计催股东把借款都归还了吧!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年发生的费用当年列支,不能提前或推后。所以年底,财务人员要再三和业务部门确认一下,当年发生的支出,是否都把发票收回来了。如果根据合同判断,当年有发生的费用,但发票一时还拿不到手,可以先暂估入账,随后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有公司年底利润比较丰厚,想少缴企业所得税,但一时又没有什么可以支出的项目,那么可以多计提一些年终奖,作为费用列支,随后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该工资费用即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尤其是那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100万的临界点,多给员工发一些年终奖,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何乐不为。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政策好,优惠力度大,三年优惠期,不知到期后还有没有延续。有花堪折直须折,想节税的公司不要忘记它,采购固定资产,要注意控制一下金额标准。
年底了,现存的资产一定要认真盘点一下,不要走过场。不要以为岁月静好,其实有的资产已经悄悄发生了损失,可能有些应收账款已经成坏账了,有些存货已经霉烂变质了,有的固定资产已经不翼而飞了,你若不盘点,就可能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盘点出来的资产损失,及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资料,税前扣除。
其实,每一个和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很重要,平时就需要下功夫研究运用。年底了,时间有限,我只能把最可能会用到的税收政策提出来,仅财务朋友们供参考。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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