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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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操作模式4“表面承包型”
从公司表面看是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个人了,实质是个人挂靠公司施工。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流和成本比例问题。资金全部由项目经理个人垫付,公司支付给项目经理款项,很多材料采购也通过“代垫—报销”这种方式处理,遇到没有发票的就采用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项目经理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不一致,人工成本占比过高。
项目采购原材料时,项目经理代垫款项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6万
项目收工程款并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
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6万
贷:银行存款 116万
收到的款项扣下已发生的成本、管理费和增值税、附加税费,以代发农民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项目经理。
管理费=220*4%=8.8万,增值税=20-16=4万,附加税费假设5%、3%、2%,税金及附加=4*10%=0.4万。应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款项=220-116-8.8-4-0.4=90.8万。
代发农民工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8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支付项目经理代垫农民工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贷:银行存款 90.8万
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明显的四流不一致,增值税不予抵扣。如果是小金额、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用使用“垫付—报销”是很正常的做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看起来不符合“四流一致”,但是实质并不违反这个精神。
如果所有款项,特别是大额款项均使用个人垫付后再报销,资金流和业务流确实不一致,很容易出现虚开发票。其次很多无票成本全部使用工人工资,首先成本比例不符合工程项目逻辑,其次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些费用,但是使用人工成本顶替也同样属于虚增成本。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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