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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我曾经提过一次建议。(我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提建议)因为当时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是: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我提的建议是:希望能明确“缴纳”是应该缴纳,还是实际缴纳。
大家都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很简单,就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来计算缴纳。因为简单,所以没人太多在意,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就是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进步,做出了了明确的规定,但上面的表述依然不够清晰。
例如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尚未实际缴纳,是否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还是必须等到增值税入库的时点,才会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征求意见稿只说了是缴纳,但没有明确应缴还是实缴,很容易引起争议。
看了今年人大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我非常高兴看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是明确了。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这样一修改,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最常见的一个纳税争议点终于可以平息了。
契税,在实践中也是一个让人非常无语的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很清楚的。纳税申报期限也有规定,但比较罕见的是纳税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是不一样的。我们来看一下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签订了合同10天之内来申报,不用缴税,然后在征收机关核定一个缴纳税款期限里缴税?这样的规定在所有税种中是独一份了!
纸上好写,落地很难。哪个征收机关会出具一个半年或一年内来缴税的事项告知书?没有见过。在没有核定的缴纳税款期限下,稽查局查补的少缴契税,税款滞纳日期从什么时候算呢?这个问题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契税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我首先关注了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还好,总算有一个清晰的缴纳期限了,不再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这样的规定,相当于是给纳税人减负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三年五年办理不下来的情形比比皆是,今后只要不办理权属登记,就达不到税款缴纳时间,无需缴纳契税。
不过还是希望法条再明细化一下,“手续前“是一个多长的时间范畴,理论上前一天是前,前一个月也是前,前一年也是前。
如果有纳税人缴了契税之后,又因产生纠纷没有办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而申请退税,在无法判定纳税人何时能办成登记的情况下,已缴的契税肯定是权属登记前缴纳的,符合契税缴纳期限。那么这个税可以退吗?
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可以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一个月内申报缴纳契税。
法律很骨感,现实很丰满。无论怎样规定,都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形,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想法。既然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大家就畅所欲言,各尽所能吧!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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