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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5-14 16:57:09

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结论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一般情况下,除上述第1点外,其他情况(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非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任何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持有期执行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持股期在1个月内的,全额20%征收,1-12月,按10%征收,超过12个月,免税。

4、属于应征范围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系非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可以执行五年分期纳税的优惠。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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