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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里关于“分包”的定义
铁蛋觉得关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本身不应该有疑问,但是实务中却出现了很多争议。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分包企业的原因,有很多财税培训师的原因,也有税务文件的原因。既然说分包,那我们就要看看什么叫分包?《建筑法》是这么定义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知道分包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也就意味着能称得上分包的只有符合规定、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材料和机械供应商显然不算在内,也就是说可差额扣除的分包额不包括机械费和材料费。
二、实务中可扣除的分包范围为什么会有争议?
实务中之所以有争执,主要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有些培训老师坚持认为提供设备包安装,设备就属于分包的一部分,建筑业总包方和分包方的营业额都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等,因此即使分包方提供的发票是销售货物和安装两个部分,都应该作为分包款在差额时扣除。
三、铁蛋为何支持销售材料、设备部分不能作为分包扣除?
铁蛋虽然身在建筑企业,深知建筑企业减税不容易,用师父的话说:营改增后建筑业减税远低于其他行业。但是减税要有依有据,单从国税总2017年11号公告来说,我个人支持税务机关的执行,想作为分包款在差额时扣除,首先得取得符合差额扣除的凭证,营改增过渡期,要求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凭证是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后要求的是建筑服务发票,即为分包商提供钢结构、电梯、活动房销售并安装服务,如果能全部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则无疑问允许作为分包差额扣除,但是分别提供销售货物发票和建筑安装发票,销售部分不属于“建筑服务”,且占大部分合同金额,让人如何认可?
四、税务机关在实务中为何不认可扩大可扣除范围?
实务中,几乎没有税务机关认可国税总2017年11号公告中的货物可作为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只有少数几个地区税务机关认可其属于分包款。例如湖北宜昌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5月热点问题问答(十二):如果建筑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时包括建筑劳务和材料的,材料和劳务都可以作为分包支出差额扣除。这是当地建筑企业之福,你们可以减税了。
税务机关也是文件的执行部门,不认可货物、设备的销售部分作为简易计税项目可差额扣除的分包,主要原因是国税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分包的定义,因为分包定义本身不归税务部门负责。一旦税务机关认可了销售货物、设备包安装的业务可以全额作为分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差额扣除,立刻就会有很多建筑企业把质量检测合同、保洁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材料合同签成“分包合同”,税务机关辨别真假分包合同还需要时间精力,这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宁可收错了也不能少收了。
遇到这个实务问题,总、分包企业你们争论没用,集中精力一起说服税务机关吧,如果无法说服,总有人要埋单,至于谁买你们自己定,铁蛋定不了。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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