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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了你个邪】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后,我发现朋友圈的财税朋友转发了好多所谓大师、大V、小V的公众号文章,标题看着都很吓人。
V文章:“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再以发票为依据”、“最新政策,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这事定了,不用发票了”.......
铁蛋看完这些标题,哭笑不得,一个我都没点。写文章的人要么是搞噱头,要么是散播谣言,关键是很多读者不分青红皂白开始转发,还配上自己的感慨。
财税网友:“这么多年终于不再以发票为税前扣除依据,真是企业之幸啊”。
我的妈呀,只要看到转发此类文章和发感慨的我都一概泼冷水。
铁蛋:中国人这么会“创新”,如果不以票控税,怎么证明事情真实发生?怎么查虚假业务?怎么查财税违法乱纪?国家财政收入还怎么保证?
在泼冷水的时候其实铁蛋连国税总局这个公告的原文都还没读过,就是凭感觉评论,因为中国思想、经济、文化各个方面还没发展到可以不需要发票的时代,但是未来应该是能实现的。在过完嘴瘾以后我才认真的阅读了文件原文,发现好奇怪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体现了不需要发票啊。以前也没说所有的费用支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啊,比如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青苗补偿等,无非这次文件里明确了一下,同时也正式规定了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票最迟应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都是好政策,好政策得解读对了,解读错了给老板灌输错误的思想只会给财务工作带来麻烦,同时给公司带来不尽的风险。
今天铁蛋要着重说一下,有人说根据28号公告建筑企业发生建设方转供水电费,只要对方开具分割单就可以?真的这样吗?先看看28号公告具体条文: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很多人就是凭以上两条臆断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水电,如果是建设方转售的水电,建设方只要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级也可以了(水表、电表的户名都是甲方的名字,能源单位给他们开发票,甲方让建筑企业承担了这些费用,却没给建筑企业开票)。实际上可以吗?从文件的表述上看肯定也是不行,我师父在前些日子的“何博士说税”中已经写过此类文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文件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条内容表述的分别是:
1、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注意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2、企业租用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发生的水、电、气、网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特指的是企业租用办公场所,由于出租人无法开具转售水电气网费而采用分割单,与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现场使用水电完全不是一回事,不能自己主观类比。
既然不能使用分割单,那建设方转售水电费,建筑企业怎么办?建设方真的应该去税务机关把经营范围变更一下,去工商变更一下营业范围。如果是偶尔发生,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经常性发生必须去变更一下。不是不能开,只是很多建设方不愿意去变更。那么建筑企业如果无法取得建设方转售水电费的发票,则列入工程成本的水电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遇到税务稽查时必然会要求调增。铁蛋在此呼吁一下税务稽查机关,你们遇到这种问题时,不要只查建筑企业,应该顺便查一下谁不开票。
【对话总结】
建设方工程部:这个月给你们的工程款直接扣下水电费了。
铁蛋:可以,给我们开发票吧。
建设方工程部:你找我们财务谈这个问题吧。
建设方财务部:这个不归我们管,找工程部吧
铁蛋:能先告诉我,这事儿你们谁说了算吗?
建设方工程部:我们财务说了,开不了,我们没有这个经营范围。
铁蛋:我告诉你怎么开…….
建设方财务部:开不了……
铁蛋:喂,12366吗?麻烦帮我找一下齐X老师,我要报案:有人转售水电费不给开发票,你管不管…….
电话:你打错了,我们这里是12306,你买票吗?
铁蛋:不买票,买票是虚开,犯法,再见!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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