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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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原股东为B公司,B公司对A公司的实缴资本为0,现B公司将A公司全部股权(认缴出资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0元,A公司股东变为C公司。A公司做完工商变更后拿着工商部门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到主管税局办理税务变更,主管税局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印花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变更。主管税局有点多管闲事、无理取闹了,股权变更合同作为产权转移书据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新老股东(B公司及C公司),和被转让公司A公司没有一毛钱关系,为什么A公司的税务登记要以别人的完税凭证作为前提呢?就算B、C公司未缴纳印花税,也不应株连A公司啊,何况这个印花税的征收机关是B、C公司的主管税局(参照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A公司的主管税局没有管辖权;将印花税完税凭证作为税务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能拿得出文件依据么?就算拿的出地方的文件,也涉嫌无上位法依据增加纳税人负担,效力也值得商榷。
A公司的经办人员去税局大厅办理时,被大厅窗口、专管员、税政科来回踢皮球,但谁都拿不出文件来,大厅窗口以专管员不签字为由拒绝办理。这个事卡点在专管员,专管员不愿意在所谓税源监控表上签批意见,于是换了个策略,和专管员作了如下沟通:A公司不是纳税人,合同书立地和B、C公司机构所在地都不在A公司所在地,A公司主管税局无印花税征管权;再者,B公司和C公司股转协议合同金额为0元,应纳印花税0元;所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存在印花税征收风险。经过一番艰苦协商,主管税局作了变通处理,要求提供B公司和C公司印花税零申报截图(印花税是按税目合并申报的,除非单独申报,不然是无法和单个合同一一对应的,再者要零申报截图的意义何在,我也是没弄懂),经办人员提供后A公司税务变更顺利办结。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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