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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19年9月4日发布了《进项构成比例,又是一笔糊涂账》一文,其中一个观点(原文“歧义二:需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此观点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支持,算是作者的小小先见之明哈。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款——(PS:总局原文用了一个“一”字,显然是失误了)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2、《进项构成比例,又是一笔糊涂账》(2019年9月4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税语说”)
歧义二:需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
从原文字面来看所有的进项都是已抵扣的,已经转出的进项到底算不能抵扣,还是先抵扣后转出呢?作者的意见是不需要考虑进项转出。举个例子,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进项专票,票面列示进项税额9元,其中进项转出3元,假设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0,不考虑其他,“进项构成比例”是多少?如果认为已抵扣进项需要剔除进项转出,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原文是发票注明税额,通常理解此处直接取票面数字即可),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3=6,“进项构成比例”=9/6=150%,大于100%显然不正确;退一步说就算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也要剔除进项转出,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3=6,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3=6,“进项构成比例”=6/6=100%;如果不剔除进项转出,又会如何?则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9,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9, “进项构成比例”=9/9=100%。发现没,剔除进项转出,要么导致不合理的“进项构成比例”,要么没有任何差别。因此作者认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无需考虑进项转出。是不是有的读者会觉得如果上面的进项专票票面税额9,进项转出9,算出的“进项构成比例”=9/9=100%,显然不对啊,但是你想过没有,如果进项全部转出了,哪里还有增量留抵呢。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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