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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此条的最大亮点是“补偿”未区分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实质上终结了业内关于房屋征收(本文暂不讨论征用)补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的争议。
一、房屋征收补偿增值税的应税争议的背景
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征收土地的同时需一并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税,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增值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总局层面无任何免税或不征税的明确意见,故理论界分为了“应税说”和“非税说”两个流派。
二、“应税说”和“非税说”观点摘要
1、“应税说”观点摘要
征收补偿行为具有商业性质,补偿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企业取得合理对价的补偿,属于有偿放弃所有权行为;取得具有交易性质的补偿,对于资产所有权人来说与销售没有本质区别,与转让所有权没有根本区别,符合应税范围规定。
持有此观点和曾经持有此观点的省级税务机关有北京、湖北、重庆等。
2、“非税说”观点摘要
征收补偿协议必须服从,不具有商业合意,拆迁补偿价值额度计算方法是法定不能自由定价,故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具有本质差异;“交税与否”与“是否取得合理对价”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能以对价的公允、合理性推导应税的合理性;征收是物权的消灭而非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法定应税范围。
持有此观点和曾经持有此观点的省级税务机关有辽宁、福建、陕西等。
三、作者点评
1、《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应税范围从“应税行为”变为“应税交易”,作者认为是个重大进步,体现了税收尊重经济业务实质的精神,也有助于厘清诸如等价有偿即是应税行为的观念偏差,拆迁房屋补偿等补偿性质的所得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的争议将越来越少。有时从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的高度去研究具体税务问题及争议可能会有“拨云见日”的畅快感。
2、我国税收的执法统一性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诸如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人防车位成本是否可纳入土增清算扣除范围等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差异本不应该存在或至少应该及时解决分歧,建议总局参照最高法的“同案不同判”的执法差异协调机制及时建立“同案不同税”的税收征管分歧的解决机制。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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