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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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按规定应由境内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现行规定是要同步缴纳城建税,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境内方承担税费的税款计算公式也要相应修改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为“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时间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生效后查发某纳税人偷逃营业税,按照实体从旧的规定,应该追补营业税,但不管是从计税依据还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说,城建税都没有追补的依据了。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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