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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19:45:25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初级职称通过做题熟悉知识点是关键:
  多项选择题
  如果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
  B.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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