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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自产的抗疫物资向武汉市红十字会(很多朋友看了会不舒服,但又有什么办法呢)进行抗疫捐赠,该物资账面成本80万,市场售价100万,对应的进项税额为7万。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网上常见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7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上述处理引起争议的原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减免税款”科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基于上述规定,上述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
贷:其他收益 13
借:营业外支出 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万
我们来看两种会计处理对增值税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
第一种,不产生销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7万。
第二种,产生的“销项税额”与“减免税款”相抵,转出进项税额7万。
会计利润:
第一种,产生成本费用87,没有收入,对利润的影响-87。
第二种,产生成本费用93+7=100,收入13,对利润影响-87。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上述两种处理对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对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但无疑后一种更严谨。
那么,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怎么样呢。
首先我们需要补一下昨天漏掉的一个知识点,以市场含税价113万的商品对外捐赠,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金额为113万,税额为0。作为受赠方的武汉市红十字会,需要按照商品公允价113万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由于会计处理并不视同销售,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113万,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填入申报表A105010对应行次。
接着要处理捐赠支出,在上一个笔记中,我们知道,第二种会计处理,账面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为93+7=100万,允许全额扣除,将其填入A105070“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栏,账面金额100万,税收金额100万,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然后是很多朋友忽视的一个知识点,我们处理到现在,捐赠行为与正常的销售一样,确认了所得税的收入与扣除,捐赠按会计账面列支的营业外支出金额确定全额扣除,然而,我们发现,这两者是不一致,捐赠的发票金额是113,捐赠收据上记载也是113,现在账面只扣除了100,公允价与扣除额之间还有差额,怎么办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9年41号公告)中,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三十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图片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原来的填报说明: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新填报说明:.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因此,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填写账载金额100万,税收金额113万,调减金额13万。
至此,我们看到,捐赠视同销售带来的收益13万,通过A105000表第30行的调减对冲了。至此才确保了企业的所得税利益。
最后,我们在回头来看看昨天的两种会计处理,我们说第二种比较严谨,那第一种情况下,申报表如何填写呢?
视同销售收入:113万,视同销售成本87万,A105070“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栏,账面金额87万,税收金额87万。
A105000表第30行其他,账载金额87万,税收金额113万,调减26万。
虽然视同销售成本、全额扣除的供应性捐赠、A105000的其他栏目填表内容有区别,但是最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视同销售金额也一致,带来的费用扣除限额也没有变化。因此,两种处理都不会带来实质的影响,虽然第二种方法比较严谨,但第一种比较简便。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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