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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入的一批消毒水直接捐赠给某定点医院,该消毒水市场价值113万(含税),账面成本80万,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
网上主流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0.4万
贷:原材料 80万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万
虽然上述处理是主流观点,但小编本着“不怕被砖拍死”的精神,提点不同的意见:上述处理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公益性捐赠排除在外,只要将货物捐赠,无论什么情况,均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应属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小编认为:物资捐赠抗疫,应先视同销售,再做免税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3万
贷:原材料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借:营业外支出 10.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3万
有专家认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减免税款”栏目仅核算个别情形,不包括捐赠减免。笔者不能认同这一观点,因为没有任何政策文件的支撑,在总局最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列举了所有的减免税项目,包括9号公告的内容。
专家又指出:“减免的增值税额”应该理解成“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而不应该是全部销项税额。从《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填写说明也应该得出上述结论。
确实如此,但小编认为,《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属于税收统计意义上的要求,并不一定强求与会计核算一致(举例:财税【2016】36号与财会【2016】22号对房地产企业不动产销售的销项税额规定就不一致)。从单个纳税人的核算来说,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全部转出,减免税额就等于销项税额,否则就无法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有专家指出,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公益捐赠无需视同销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不适用货物,货物捐赠应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上述规定恰恰证明,服务的捐赠与货物的捐赠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不一致,上述案例中,如果是服务的捐赠,那第一个会计分录是正确的,而如果是货物的捐赠,则不能用第一个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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