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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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物资供应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主要有:医疗应急物资;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和中医治疗药品;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等。纳税人可自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需留存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自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需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鼓励公益捐赠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可自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需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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