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名片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劳动保险法规。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五险分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于90年代纳入立法规划。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5项:
1.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公民老年风险,保障老年日常支出的社会保障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公民医疗风险,保障公民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障项目。
3.工伤保险:针对公民职业风险。
4.失业保险:针对公民失业风险。
5.生育保险:针对公民生育风险。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范围广覆盖。
2.国家基本保险"保基本"和"可持续"。
3.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基本养老保险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予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城居保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统筹养老金账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个人养老金账户: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2.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月平均工资。
关于范围:
缴费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
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下限与上限: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缴费计算举例: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每个缴费年度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
①按年度计算的"年度计算法";
②按月计算的"月积数计算法" .
结果相差甚微,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将决定向辖区内的参保单位公示或通知。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补贴包括两种情况: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①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方法: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②个人养老金账户年度余额记账
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投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投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病残津贴:投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支付比例一般为90%。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六)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计算方法
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l5年以下l2个月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l5年以上20年以下 l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示: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含义
工伤保险费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辅助器具装配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
(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上限与下限:
上限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下限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同基本养老保险费)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失业者本人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2.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知识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的解决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计算缴纳及享受的待遇、社会保险的登记与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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