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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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要压实责任、加强监督。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协同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严禁“搭便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要定期对疫情防控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通知》明确,要简化程序、“疫”后备案。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通知》要求,要完善台账、强化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建立接收的捐赠物资台账,做好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并按规定做好会计账务管理;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物资比照执行。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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