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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和完整定义
1、只要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或款项来源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开票方和受票方就发票记载事项受制于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无论货物是谁交付给谁,也无论款项是谁支付给谁,也无论该债权债务是否有效、是否实际履行,只要行为人是以达成该债权债务为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即得排除虚开。
(1)、合同达成后,因为某些因素并未实际履行或者予以解除,开具发票本身不得作为虚开。
(2)、合同达成后,权利义务的让渡、全部或部分放弃、履行方式(比如第三人代为履行、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以应收款项支付等等),均不得以此认定为虚开。
(3)、注意的是,这里是指的合同的成立,而不包括合同的效力。
2、只要专用发票上的货物或款项从不曾受开票方和受票对应的合同相对性约束,即使货物是由开票方支付给受票方、款项是由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也得认定为虚开。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笔者简单举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C公司,假定B公司从A公司购进时候价税合计117万元,平价销售给C公司也是117万元。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给C公司,C公司将款项117万元支付给A公司。
该案例中,发票开具的方向只能是A公司开具给B公司,B公司开具给C公司,尽管直接货物流和直接资金流均是AC对应,也不得认定为虚开。
如果该案例中,A公司将发票开具给C公司,则应当认定为虚开。
实践中判断虚开一个最简单而又实际的标准,开票方和受票方其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方基于发票背后的契约应该起诉谁。
虚开普票,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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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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