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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分公司之间的材料调拨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呢?关键要看分公司的性质,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那么就属于视同销售;如果不是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实质上属于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公司或者说叫承包部,那么这类调拨实质上属于同一个法人公司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拨。独立纳税的法人公司不同项目之间的材料调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同一个公司内,不同项目之间材料调拨,如果两个项目同属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同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则只涉及原材料的核算,如果是不同计税方式的项目之间调拨材料,则必然涉及到税务处理。
不同项目之间调拨材料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
某建筑企业的一般计税项目采购了1160万元钢筋,其中进项税额160万元,随后公司将该项目领用后剩余的116万钢筋调拨给另一个简易计税项目使用,则相应的16万进项税额必须要做转出。
一般计税项目采购时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钢筋(辅助一般计税项目)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160万
公司内部调拨材料账务处理时,一般计税项目应做处理:
借:内部往来-内部调拨(辅助简易计税项目) 100万
贷:原材料-钢筋(辅助一般计税项目) 100万
简易计税项目应做处理:
借:原材料-钢筋(辅助简易计税项目) 100万
贷:内部往来-内部调拨(辅助一般计税项目) 100万
借:原材料-钢筋(辅助简易计税项目) 1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万
有些建筑企业所谓的“纳税筹划”或者说叫“节税措施”就是将简易计税项目所需要使用的材料,全部以一般计税项目的名义采购,然后再内部调拨给简易计税项目使用,这样进项税额就变相抵扣了。这类自作聪敏的做法很容易被税务稽查发现,内部调拨时,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调拨给简易计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必须做转出的。同时又有一些“筹划”做的更加隐秘,比如通过一般计税项目将简易计税项目需要用的钢筋一并采购了,同样做内部调拨手续,但是调拨的不是钢筋而是别的材料,以为这样就能躲过税务检查安心抵扣了。各位朋友,一个项目完全没有钢筋、混凝土或者是其他主材是不可能的,除非这些主材都甲供,或者某一项成本超过正常值的15%遇到税务检查就会被预警,虽然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隐秘了一些,但是同样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
说到这不禁又有人要问了,如果我们公司采购材料是统一采购的,领用出库时无法准确区分到底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分别领用了多少,是不是就可以全部抵扣了?想全部抵扣那是不可能的,如果未区分清楚,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就出现问题了,对自身的工程结算也十分不利;一般来说领用材料肯定有领用记录,领用记录就可以区分使用对象;如果实在没有记录,那么就按简易计税项目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来决定进项税额转出的比例。所以,作为财税人,纳税筹划请走正道,投机取巧勿入斯门。
责编:涂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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