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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18:37:37

  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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