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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枣庄商业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5-05 10:16:05
案例:房主不幸购凶宅,怒诉欺诈要撤销

刘先生通过中介花180万元在福州晋安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屋,后听邻居议论才得知,所购买的房屋中曾死过两个人,是典型的“凶宅”。刘先生遂以原房主和中介存在欺诈为由,向晋安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赔其购房款180万元、居间费3万元及相关损失10万元。晋安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刘先生能否胜诉,拿回半辈子辛苦挣来的购房款?该案一经报道,即引起广大市民热议。民法总则第147条——151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种: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受到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受到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刘先生的遭遇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刘先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难点,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要求在案例判断时分析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要求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这是考试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一个点,需要着重记忆;第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撤销不了了。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释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之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瑕疵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案例:张三以威胁杀死小花的方式逼迫其嫁给自己,小花因受到胁迫而不能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小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与张三的婚姻。(注意:民法总则生效后,可撤销的婚姻仅有受胁迫这一种情形)

(二)情形

1.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产生的非故意行为(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王先生将祖传的黄金座钟当做黄铜座钟给贱卖了。王先生由于自己对座钟的品种质量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不当处理了座钟,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欺诈: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故意行为,如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明知真实情况而不告知。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齐老板将从仿古瓷器市场进的现代青花瓷瓶,当做元青花古董高价卖给王先生。齐老板明知自己所进的青花瓷瓶为现代仿品,仍故意将其当做古董卖给不知情的王先生。齐老板构成欺诈,王先生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老齐在交通不便的郊区有一栋房子欲出售,某中介机构以房子周边将会开通地铁为幌子欺骗不知情的刘先生高价买下,老齐对此心知肚明但并未告知刘先生实情。中介机构在原房主老齐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欺诈,构成第三人欺诈,王先生可以请求撤销。

3.胁迫:行为人故意用现在正在发生的、即将发生的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恐吓他人,使他人因恐惧而遵从其要求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李雷得知自己暗恋三年的韩梅梅正在追求小华却被小明无情拒绝,故以卸掉小华一条胳膊相威胁,胁迫小华娶韩梅梅。小华恐惧之下不得不从,欢天喜地的韩梅梅对此间内情一无所知。李雷以胁迫的手段使小华娶了韩梅梅,构成第三人胁迫,小华可以请求撤销。

注意:第三人欺诈需要对方知情才可撤销,第三人胁迫却无须对方知情即可撤销。因为胁迫行为对人的意思自由的影响更大,不可容忍性更大,法律优先予以保护。

4.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小华重病,韩梅梅欲卖房筹集手术费50万元,小红知悉情况后趁机压价以50万元买下小华夫妇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小红利用小华夫妇处于危困状态压价买房,显失公平。小华夫妇可以请求撤销。

(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案例:王先生知道自己所买的青花瓷瓶是仿品后不为所动,一年内并没有向齐老板提出退回,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王先生发现自己所卖的座钟实际是黄金的仍无动于衷,三个月内没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案例:小华与韩梅梅生活美满,即使李雷已经出国胁迫已经解除,胁迫终止一年内,小华仍没有提出撤销与韩梅梅的婚姻,则小华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案例:王先生知道自己所买的青花瓷瓶是仿品后,因酷爱该现代青花瓷而明确表示不会撤销与齐老板达成的青花瓷买卖,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王先生发现自己所卖的座钟实际是黄金的仍无动于衷,自王先生卖出该座钟五年内内没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则王先生的撤销权消灭。

二、试题展示

(单选)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答案】A。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生效以后,趁人之危并入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趁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A。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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