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安银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资料:浅析犯罪主观方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4-28 10:43:45
近几年发生过很多社会新闻事件,比如2018年的昆山宝马男子反杀案、鸿茅药酒案、孙小果案等等都是令人震惊的,而这些案件最终相关主体都触犯了法律,涉及犯罪,都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就是刑法所研究的领域,这些就是考题中出现的案例,所以学习构成犯罪到底要满足哪些要件是尤为重要的,今天我们主要介绍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掌握其分类、特征等方面。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如题目会给一个小案例的形式问案例中主体是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中的哪一种?那对于该知识点你们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开始进入学习吧!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两者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最终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具体形式,但是行为人高估了这种能避免危害发生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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