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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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使其全部或者部分条款归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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