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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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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