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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5 21:51:16

   行政复议申请

  1、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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