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责编:黄秋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