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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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制度
(1)开庭(原则上)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原则上)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提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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