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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裁决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5 21:46:21

   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制度

  (1)开庭(原则上)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原则上)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和解与调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提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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