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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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对法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的法的各自不同个性。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纹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火堆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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