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东海银行招聘考试公基备考资料:日常生活之消费者维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9 21:4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作为考试中一个相对重要的部分,而结合现实生活热点案例考察是主要方向之一。学习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点需要着重掌握相关法条的适用,更要精确的把握社会热点背后折射出来的法理,所以本篇由长理职培教育资深专家给大家带来日常生活之消费者维权相关问题的讲解。
【牛刀小试】甲在4S店则买了辆轿车,4s店交付的车还未开走即发现发动机漏油情况。甲提出换车或者退车,4S店只同意修理发动机,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解除合同
B.车辆已交付,甲无权退
C.甲应承担有关瑕班的举证责任
D.甲应先选择包修,包换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作为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车,也可以解除合同,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题中,4S店交付的车尚未开走,时间尚在7日之内,甲既可以主张4S店退车,也可以要求4S点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所以B,D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题中,甲为消费者,应由作为经营者4S店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牛刀小试】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答案】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故本题答案选D。
【牛刀小试】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
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D.知情了解权
【答案】B。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题干中促销员要求小周必须买一台电视机,违背了小周的自主选择权。故本题答案选D。
长理职培老师点评:此类题目是法律知识中的常考点,着重掌握社会热点背后的法学常识,有助于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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