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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通商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疫情考点(17):妨害公务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7 19:21:03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理】

1.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3.行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具有相同破坏力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此罪。例如: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4.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而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法条链接】

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意见》)第2条第1项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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