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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28)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18:05:41

   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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