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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仲裁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3 17:53:36

   【知识点】: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13年判断题)
  【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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