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银行招聘考试备考知识点:经济法之反垄断调查措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2 17:46:39
调查措施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39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有关场所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搜寻、查看。
2.询问有关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通过查阅、复制或者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方式,获取有关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
4.查扣相关证据。查扣相关证据指在行为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并具有销毁证据的危险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赢利情况,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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