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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4)接受捐赠的资产;(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3)接受捐赠的资产;(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二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三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①闲置资产;②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③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④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⑤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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