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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2 16:03:29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前述董事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3)提交发行申请并核准

  (4)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1)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3)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5)备案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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