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长理财会培训 > 金融招聘 > 城市商业银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招聘考试

2020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1 09:32:25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法院一共有四级,分别是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管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每级的法院管辖的案件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又非常多,那么在生活中,发生具体的案件是由哪个区域的法院来管辖呢?今天我们主要谈谈行政诉讼的这区域管辖的问题。

一、概念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考察形式

以上就是在生活中发生的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域的法院来管辖的具体内容,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举足亲重,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应记住各个不同的管辖,并结合例子充分掌握改点。

责编:李娟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