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科目知识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0 20:52:31
(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二)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规定
(1)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制定风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2)风险评级结果以由低到高至少五个风险等级等级(可进一步细分);
(3)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可进一步细分)
2.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1)风险评估为一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
(2)风险评估为三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
(3)风险评估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
3.风险评估方式和频率
(1)超过一年未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应在商业银行网点或网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评估不得再次销售;
(2)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三)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2)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对客户有附加条件;
(3)附加条件包括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
(4)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5)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6)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7)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8)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2.网银等其他渠道销售监管要求
(1)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高龄客户(≥65岁)风评应充分考虑客户年龄、投资经验等因素;
(3)网银电话销售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并保留好相应记录。
(四)法律责任
《办法》针对以下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1.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户资产的;
(4)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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