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农商行招聘考试: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挪用公款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0 11:35:10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公职类考试中常出现的即为一些职务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职务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受贿罪即为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应当做全面把握。此类考察一般以理解为主,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抓住各个不同罪名下突出的行为特点,能够区分此罪和彼罪,即基本达到了一般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掌握程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极其容易混淆的三种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行为。
第一,本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3万元为定罪起点,没有时间要求。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非法活动如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万元为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活动,一般指生活消费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实际上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在3个月之内没有归还,或者说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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