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海南农商行招聘考试:犯罪中止的特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10 11:29:22
犯罪中止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确定加以认定的重要情形。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中止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结合特征考察能否构成犯罪中止,以及与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分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对犯罪中止的特征这个知识点的熟练掌握。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长理职培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犯罪中止的特征。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中止的及时性,又被称为时间性,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们之前在讲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时候,已经将这个犯罪呢,它的过程划分了不同的阶段,它有一些标志性的行为,像之前的最开始犯意阶段,然后准备阶段,然后实施阶段,然后实施完成之后,那么我们这里所说的犯罪中止呢,从最开始的开始准备到最后整个过程,都可以成立。比如马铁牛意图谋杀李如花花,下了毒,毒性发作了,李如花倒地挣扎,现在马铁牛后悔了,将李如花送至医院抢救,抢救后活过来了但却成了一个植物人,那么现在马铁牛的行为能不能称为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可以,依然成立犯罪中止,因为这依然是在犯罪的过程中。
第二,中止的自动性,指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比如铁牛尾随如花意图实施强奸行为,将如花拖至小胡同里边儿,脱下衣服之后突然路灯大亮,抬头一看发现如花长得奇丑无比,不得已停止了犯罪。那么这里铁牛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是可以的,这里呢,它更多的是不想去做了,并不是不能实施,所以更多强调的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了犯罪,所以依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三,中止的客观性,指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观念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比如铁牛想要毒杀如花,下了毒之后呢,如花毒性发作,铁牛就走了,但是心里边儿还是想着,哎呀,希望这个人别死,希望能有人过去救一下这个如花,但是呢,铁牛自己并没有去实施这个救助行为,结果碰巧如花还真的被一个路人给救活了,那么现在铁牛的行为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能,因为这里呢,他虽然主观上有想救的意思,但是呢,他并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救助行为,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铁牛想要毒杀如花。下了毒之后呢毒性发作。铁牛突然心生不忍,拨打120将如花送至医院。结果呢,送到医院之后呢,医院抢救无效,如花还是死了,那么现在铁牛的行为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能,虽然他客观上实施了救助行为,但是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结果发生,所以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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