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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ACCA干货分享知识点: 常设机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3-09 03:04:18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常设机构是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根据OECD范本和UN范本,常设机构规则不仅是作为征税的前提条件,还是辨别应税所得的方法。只有所得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方可被征税。

由于营业利润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产生营业利润的产业形态也数不胜数,因此,对于跨国从事营业活动而取得的利润应如何征税,就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根据两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分类为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

一个企业在东道国有一个固定场所,该企业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通过该固定场所取得。由于一个独立的注册法人是税法上的独立实体,因此,物理性常设机构应当是未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具体而言,物理性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

①管理机构;

②分支机构;

③工厂;

④车间(或作业场所);

⑤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⑥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

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实体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并有权在缔约国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这种权限必须经常行使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案件中。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独立的并在正常商业活动中行事,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独立的代理人必须是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如果代理人的义务受制于广泛的控制或者过分详细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不承担任何企业风险,则不视为独立。

责编:刘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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