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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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买了老鼠药投入乙的饭碗中表明甲已经着手,但是因为老鼠药失效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C。
2.【答案】D。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遂是指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甲的碗中,已经着手,是在实行阶段,排除A、B选项。乙由于意志以内的因素(想起了甲的好)自动放弃了实施犯罪行为,是中止,综上,乙是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D。
3.【答案】B。解析: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4.【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观上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A项甲乙互不认识,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下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另外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C项中乙13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C错。D为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B项甲乙有犯罪的共同故意,行为上相互配合,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C。解析:《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故本题答案选C。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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