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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贴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18 18:20:07

  【考点32】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1)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2)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1)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2)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考点33】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34】票据权利的概念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责编: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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